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天津市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高职分类考试招收中职毕业生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根据《2025年天津市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已被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本科层次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普通高考各批次的录取。已被高职分类考试招生高职院校录取的考生,如符合普通高考报名条件且报名参加考试,只能报考普通高考本科各批次的志愿。如考生被普通高考本科层次院校和高职分类考试招生高职院校同时录取,教育主管部门在进行电子学籍注册时,只保留其普通高考本科层次录取资格,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录取资格将予注销。我校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学生与全国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3.办学层次:高职
4.学校代码:12719(国标)
5.办学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津榆公路508号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天津市的各项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按照天津市教委下达给我校的2025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收中职毕业生的招生计划,制定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2025年天津市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规定。
第八条 学费标准:按照天津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原则,普通专业5000-5500元/年,具体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和学校下发的2025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九条 报考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3.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毕业生、普通高中往届毕业生;具有本市中职学校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在本市中职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本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
4.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本市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经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审核认定的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和高素质农民等群体(以下统称“其他社会考生”)。
第五章 考试安排
第十条 考试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实行全市统一考试。文化素质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职业技能考试科目为综合能力,分为综合能力(管理服务类)和综合能力(工程技术类)。考生须根据自身情况选报类别。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各科试卷满分:语文、数学、外语各为 150分,综合能力为200分。考试时长:语文为120分钟、数学和综合能力为90分钟、外语为60分钟。
第六章 志愿填报和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志愿填报:按照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2025年天津市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 录取原则: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结合考生填报的志愿,以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考试总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 录取方式:按工程技术类和管理服务类分类别录取。考生投档采用平行志愿方式,专业志愿录取遵循“分数优先”原则,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对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当若干名考生考试总成绩(含政策加分)相同时,将依次按照语文、数学、综合能力、外语的单科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
第十五条 其他社会考生(含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和高素质农民等群体)通过高职分类考试报考我校,须参加高职分类考试(面向中职毕业生)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的文化素质考试和我校组织的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面试或技能测试。学校根据考生文化素质考试和职业适应性面试或技能测试成绩,按照公布的招生计划择优录取。通过资格审核且拟报考我校的其他社会考生务必在学校公布招生计划后及时与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录取:拟报考我校且符合退役士兵免试文化素质考试条件的考生,请务必在学校公布招生计划后及时与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参加我校组织的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面试或技能测试。
第十七条 录取照顾政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八条 录取结束后,我校向社会公布各专业录取最低分。
第十九条 关于录取专业对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一般专业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接到天津市招生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录取后,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逾期十五日不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具体要求见《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三条 新生注册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及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身体等方面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法纪的考生,学校将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多种形式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设有勤工助学岗,帮助特困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学校2025年分类考试招收中职毕业生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校有关的招生工作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院咨询人员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s://www.tbvtc.edu.cn
邮编:300402
咨询电话:022-88251843 88254113
纪检电话:022-86929958
咨询地点: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天津市北辰区津榆公路 508 号,可乘 804 路公交车到达)。